1.照明对光源的显色性必须良好,充分利用彩色灯光,并注意光色与内部装饰装修材料的色彩、质感和反光的配合。
2.注意商场环境照明与商品的局部照明、重点照明的关系,达到既有环境气氛又有强调商品的目的。
3.要掌握显色性和照明环境的关系,对自然光源下的商品,应选用显色指数高的光源;对室内照明环境下使用的商品,应用白炽灯,荧光灯或二者的混合光作光源。
4.应选用显色性高、光束温度低,寿命长的光源,如荧光灯、高显色钠灯、金属卤化物灯、低压卤钨灯等。
5.营业厅的功能性照明设计宜采用非对称配光灯具,并应适应陈列柜台布局的变化。可选用光槽与照明灯具组合并配以导轨灯或小功率聚光灯的设计方案。
6.在营业厅照明设计中,一般照明可按水平照度设计。对布匹、服务以及货架上的商品则应考虑垂虑垂直面上的照度。
7.营业厅照明装置的位置和方向宜考虑变化的可能性,以适应不同商品的变化。
8.对显示在自然光下使用的商品,以采用高显色性(R4>80)光源、高照度水平为宜;而显示在室内照明下使用的商品,则可采用荧光灯、白炽灯或混合光照明。
9.对于玻璃器皿、宝石、贵金属等类的陈列柜台,应采用高亮度光源;对于肉类、海鲜、水果等柜台,则宜采用红色光谱较多的白炽灯。
10.对于立体商品(如服装模特点),灯具的位置应使光线方向和照度分布有利于加展品的立体感。
11.应防止货架、柜台和橱窗的直接眩光和反射眩光。
12.在自选商场中,可采用固定安装的一般照明。其光源应以荧光灯为主。
用固定安装的一般照明。其光源应以荧光灯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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