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设计强调照明的形式与功能完美结合,追求审美功能需要营造美的光影形式,使照明的概念构思符合人们的审美意象。形态是视觉艺术形式的首要媒介,充分把握光的基本形态要素及其对观察者所产生的心理效应,是提高形式感受力和创造光环境意象的首要途径。
一、亮点
楼体亮化灯具通常以“亮点”的形态出现,成为吸引人们视觉的焦点。亮点的聚、散能引起紧密、松弛的心理感受;亮点规律性排列与变化可以产生节奏感和韵律感。在亮化工程的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这一些问题:焦点过分强烈和集中,容易造成视觉疲劳;而焦点过多,则容易使注意力涣散而令人视而不见。可见,亮点在空间中扮演着最活跃、最积极的角色,它在视野构图中以最恰当的位置和形式出现,才能成为美的焦点。
二、线光
线状灯具、光源排列、线性出光结构以及承影面上的明暗分界等都能产生线光的形态。线光能引导视线和明确方位。当线光与空间界面相结合成为明亮的“相交线”或“分割线”时,又起到界定空间的作用。光线的曲折交错、汇聚发散都可以极大地丰富空间的视觉感受。在照明工程的设计中,合理应用光的曲线形态,可使环境倍增亲切感人的魅力。
三、面光
在户外照明中,人眼看到的几乎都是各种明暗的面,又因其几何形状、空间位置、大小和材质等性质不同而构成了形态各异的视觉图案,为人们察觉环境的明暗和感知空间感、体量感、材质感等提供了载体。受光面的空间位置及其亮度分布状态,起到限定体积、空间界限和引导视觉流动的作用;视觉对象表面上的光影图形,也为其披上了富于“表情”的面纱。因此,作为专门处理明暗视觉构图的照明设计,面光的形态是设计词汇中的一个关键要素。
四、光体
当发光(受光)的面围合封闭,就形成了有三维形状的体。按照空间形态的研究方法,光的体形态可分为实体形态和虚体形态。前者,如各种灯具、发光装置,是人们常见的、静态的发光实体;后者,可以知觉为一种特殊形式的空间,它可以由实形上的明暗面所暗示,或由空间的明暗关系所感知。
“光”作为设计要素之一,将走进建筑设计、城市规划,溶入建筑师、设计师的脑海,更好地实现用户的期望和要求。未来,照明设计将以人文思想作为理念,丰富的照明手段将创造新颖的照明方式,人们的身心和视力健康将因优良的照明而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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