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的夜景观并不是期望亮如白昼,因为这样就破坏了城市的自然生理周期,带来的后果是自然生态破坏与社会结构稳定的破坏。优秀的城市夜景观不仅是可视的,还应当是清晰可感知的,能够帮助人们重新建立夜间对城市的印象。
一、以场所功能为先
场所精神使得人们体验到一个地方那些超出物质的和感官上的特征的东西,并且能够感到对这个地区精神上的依恋。以城市夜景观的塑所功能为先,使城市夜景观形象的认同感与归属感得以加强。绚丽多彩的城市夜景观为人们在夜晚的活动创造了一个良好而安全的光环境,但是绚丽并不是盲目的,而是根据形象塑造需要采取相应表现手法。如果城市对形象的考察仅仅停留在视觉层面,在城市建设中追求纯粹视觉上的景观变化常常导致忽视环境实质的改善和真正的生活。因而在夜景观形象的塑造中,核心不是简单的亮化问题也不是所谓的城市美化问题。而是在协调人与物之间的矛盾。
二、以视觉体验为主
视觉的体验是对城市夜景观最直接的体会。从个体看,由于个体特征和成长经历的差异,使得城市夜景观的“意”理解不同。对夜景观的塑造不宜以个人视觉体验为主,但个体不可能脱离社会存在,城市中的人们根据不同特征、利益方式、文化背景而生成不同群体,同一个群体有着基本相似的意识。群体对视觉体验的需求趋势性是存在的。若要使人们与夜景观之间产生精神共鸣,获得与环境氛围相宜的归属感,视觉体验的塑造需要有目的性的围绕相应的群体,为不同的人群相似意识设定不同的视觉体验空间。
三、以景观意象为果
意象就其本质而言,是蕴涵意义的具象。创造夜景观的意象既是原因也是结果,城市为了形成人们对夜晚环境的深刻印象,展现城市不同时态的魅力,对构成夜景观意象的各种要素与环节进行设计。而当塑造出的意象为人们达到理解时,夜景观形象的塑造也就完成了。景观的意象创造不应以景观设计师的愿望为完全指导,而是要靠对人群、城市的客观分析得来的需求资料塑造可意象的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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