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规定
3.0.1 体育场馆应根据使用功能和电视转播要求进行照明设计,并应按表3.0.1进行使用功能分级。
3.0.2 本标准所作规定的场地范围除注明外均应指比赛场地。规定的照度值应为比赛场地参考平面上的使用照度值,其照度均匀度应为最低值,参考平面的高度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规定。
3.0.3 体育场馆照明应满足运动员、裁判员、观众及其他各类人员的使用要求。有电视转播时应满足电视转播的照明要求。
3.0.4 HDTV转播照明应用于重大国际比赛时,还应符合国际相关体育组织和机构的技术要求。
3.0.5 TV应急照明应用于国际和重大国际比赛时,还应符合国际相关体育组织和机构的技术要求。
3.0.6 体育场馆应按运动项目的使用功能和实际用途进行照明设计。
3.0.7 照明设计应包括比赛场地照明、观众席照明和应急照明。
3.0.8 照明设计时应进行照明计算。照度计算网格及摄像机位置宜符合本标准附录A规定。
3.0.9 照明设计在满足相应照明指标的同时,应实施照明节能。
3.0.10 照明系统安装完成后及进行重大国际比赛前,应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照明检测。
3.0.11 在体育建筑方案设计阶段,应同时考虑照明设计方案的要求。
3.0.12 对于利用天然采光的体育场馆,应采取措施降低和避免天然光产生的高亮度及阴影形成的强烈对比。
4.2 相关规定
4.2.1 有电视转播时平均水平照度宜为平均垂直照度的0.75~2.0。
4.2.2 照明计算时维护系数值应为0.8。对于多雾和污染严重地区的室外体育场维护系数值可降低至0.7。
4.2.3 HDTV转播重大国际比赛时,辅摄像机方向的垂直照度应为面向场地周边四个方向垂直面上的照度。
4.2.4 水平照度和垂直照度均匀度梯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电视转播时:当照度计算与测量网格小于5m时,每2m不应大于10%;当照度计算与测量网格不小于5m时,每4m不应大于20%。
2 无电视转播时:每5m不应大于50%。
4.2.5 比赛场地每个计算点四个方向上的最小垂直照度和最大垂直照度之比不应小于0.3,HDTV转播重大国际比赛时,该比值不应小于0.6。
4.2.6 观众席座位面的平均水平照度值不宜小于100lx,主席台面的平均水平照度值不宜小于200lx。有电视转播时,观众席前排的垂直照度值不宜小于场地垂直照度值的25%。
4.2.7 观众席和运动场地安全照明的平均水平照度值不应小于20lx。
4.2.8 体育场馆出口及其通道的疏散照明最小水平照度值不应小于5lx。
5 照明设备及附属设施
5.1 光源选择
5.1. 1 灯具安装高度较高的体育场馆,光源宜采用金属卤化物灯。
5.1.2 顶棚较低、面积较小的室内体育馆,宜采用直管荧光灯和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
5.1. 3 特殊场所光源可采用卤素灯。
5.1. 4 光源功率应与比赛场地大小、安装位置及高度相适应。室外体育场宜采用大功率和中功率金属卤化物灯;室内体育馆宜采用中功率金属卤化物灯。
5. 1. 5 应急照明应采用荧光灯和卤素灯等能瞬时、可靠点燃的光源。当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时,应保证光源工作不间断或快速启动。
5.1.6 光源应具有适宜的色温,良好的显色性,高光效、长寿命和稳定的点燃及光电特性。
5.1.7 光源的相关色温及应用可按表5.1.7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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